专栏作家大仙最近发了条微博,饭局上,抬望眼,满座衣冠胜雪,基本都离过。昔日的亲密伴侣变身为对簿公堂的仇敌,离婚并不是两个个体的对抗,其实更像两个智囊团的斗争。夫妻各自的支援团体在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上互不相让。如果不懂得运用法律这个武器,就可能输得很惨。南都记者采访三位资深律师,探讨关于离婚的你可能不知道的那些事。
案例1
王功权微博私奔是否算婚外情证据?
5月16日深夜,知名投资人王功权在微博上发布私奔宣言,举众哗然,有人说,他这不是重婚吗?随后,王又在微博上曝出自己的两次婚史、现妻杨雪峰照片以及杨雪峰的质问之语。
微博言论可用作证据,但在离婚诉讼中不一定具有法律意义
卫新,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从离婚角度,王功权的微博言论至少有两个作用。一是可以作为证据让法官确认其婚姻出现感情破裂,且已经广泛传播,双方无和好可能,顺利判决离婚;二是可以判断王功权存在“婚外情”,为婚姻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法律上会对无过错方有适当照顾。
王功权的微博言论并不能证明其“重婚”。判定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重复进行结婚登记,指已有婚姻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虽未登记,但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男方在外“包二奶”不是以夫妻名义,不属于重婚,或者像王功权一样“私奔”,没有与他人登记,没有否定与妻子的婚姻关系,当然不构成重婚。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当事人把重心放在挖掘对方“婚外情”证据上,这不等于离婚时能获得更多赔偿。《婚姻法》46条规定了因四种法定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包括配偶与他人长期的、稳定的同居。在王功权“私奔”言论中,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王与他人有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
即便王与他人同居,女方能得到的赔偿也是有限的。我国《婚姻法》的核心精神是: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即使一方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也只能延长离婚的周期,不能彻底避免离婚。“婚外情”涉及道德伦理,但是与财产权分配关联不大。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一方想尽快结束婚姻,往往会做出一定让步,如放弃部分财产等。这才产生所谓的“裸奔”“净身出户”。
案例2
同济博士后策划老婆“被离婚”
近期,来自天涯论坛的一位女性的婚姻叙述引起了众人关注。其夫,同济博士后被网友罗列了三大罪状:被老婆“养”了10年后有了小三,老婆怀孕后提出离婚;使老婆在毫不知情的状况下“被离婚”;在女儿得了严重的先天性肾病之后,此博士不但不给钱治疗,反而悄悄地去给女儿办了份人寿保险,受益人写自己。
缺席判决离婚,难以证明法院存在明显过错
卫新,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我们的了解,法院在受理这个离婚案件时,通过各种方式寄送了传票,通知女方到庭。男方可能存在误导送达地址的情形,但法院曾经向同济大学宿舍、女方户籍所在地长沙分别寄送过传票,但均被退回。据女方描述,男方在上海提起离婚诉讼时,她已经离开了上海,而男方写的是上海地址,留下了错误的手机号,同时,她在同济大学的居住证明时间也遭到了修改,这些都导致了她没有收到法院传票。传票送达不到,法院按规定登报公告两个月,这两个月中女方没有看到公告,因此,两个月后,法院在女方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诉讼,判决离婚。
暂且不论女方是故意回避传票还是邮局的寄送出现问题,此案件当事人双方并不是第一次对峙法庭,事实上他们已经有过一次当庭较量,法院没有判决离婚。此次诉讼女方在诉前调解持不同意态度,也就是说她已知道诉讼产生,之后却对此不理不睬。民事诉讼一旦产生,逃避不是最佳方式。以为不出席就离不掉,这是一种误解,会造成对自己的损害。法院缺席审理,可能会作出对拒不到庭一方不利的判决。在这个案件中,如果女方咨询专业人士,积极主动地、尽最大可能地争取权益,完全可以争得较高的抚养费、合理的财产分割。“被缺席”,一方面说明男方懂法,利用法;另一方面也说明女方缺乏法律意识,不重视诉讼权利。你漠视权利,法律就会剥夺你的权利。如今,去探讨男方是否恶意造成女方不充分对抗只有道德谴责的意义,二审之后当事人对于离婚的效力不得申请再审,只能就财产分割和女儿的抚养权再行主张。
案例3
张柏芝谢霆锋只能分居不能离婚?
“锋芝”婚变是近日娱乐圈的最大焦点。从金像奖两人热吻到“合照门”爆发,谢霆锋与张柏芝的婚变引来外界揣测不断。据香港媒体报道,“锋芝”2006年在菲律宾注册结婚。而菲律宾法律规定,在当地注册结婚的夫妻不允许离婚,只可分居。
能不能离婚跟结婚所在地法律没有关系
卫新,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只能确认婚姻的法律效力,并不当然成为离婚时必须依据的法律。如果婚姻双方协议离婚不成,一方不想离,就必须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离婚诉讼时适用的法律,是由受理离婚的法院决定的。对于有多个住处、多个国籍的当事人,可以有选择地确定起诉离婚的法院。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离婚法院的选择是有一定技巧的,离不离得成看当事人起诉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如何处理。但是涉及到财产处理,情况就复杂一些。最初判决离婚的法院只能解决当地财产问题,对国外的财产处理,这个判决并不能保证在外国能够执行。因此,涉及夫妻外国财产的判决,要到所在国法院进行重新认证。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是最节省成本的方式。
案例4
婚前购买的股票离婚时也照分?
莎莎离婚拖了近两年,令她没想到的是,她和丈夫都想离,但法院不判离。经历过一次民事调解、一次不予离婚的一审判决、一次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已经是身心俱疲。在第二次诉讼中,本以为没有异议的财产分割却出现了问题。莎莎婚前用个人资产购买的10万元股票,婚后并没有再在股票上投入过一分钱,到离婚时股票账户余额已经达到100万。离婚时,莎莎以为这增值的90万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但法院却最终认定这是夫妻共同财产。莎莎很疑惑,为什么法院要这么认定?
婚前买的股票,婚后未进行任何操作,才不必分割
顾晓静,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当事人离婚是基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性。要法院判决离婚,绝不是有些当事人认为的“我们性格不合”、“他的生活习惯很不好”等这些理由就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有些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离婚还存在这样的误解,认为只要一方有婚外情,法院就必然会判定离婚。其实,只有一方与他人形成一个比较长期的、紧密的同居关系(“包二奶”),才能成为判决离婚的理由。即使婚内一方有过出轨行为,但一方表示悔改,或者只要其在法庭上表示仍然想继续婚姻关系的,法院一般都判不离。
莎莎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投资的股票,在婚后,没有再投入过任何现金,但莎莎对其股票账户里的股票有过操作行为,即买入、卖出、申购新股等股票交易行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莎莎虽未拿出新的资本进行股票投资,但其将婚前股票卖出,又将抛售股票的钱款买入新的股票,即属于上述情况,因而90万增值收益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莎莎的情况,其婚前购买的股票,只有在离婚时,股票的种类、拥有量没有丝毫变更,才能在离婚时被判为个人财产。
案例5
离个婚引发四场官司
王先生最近闹了一次离婚,却意外引出了四场官司。王先生不明白自己离个婚,怎么会惹出这么多麻烦?第一个麻烦跟刚结婚时购买的一辆机动车有关。当时夫妻买车为了获得内部优惠,就把车子登记到了妻子妹妹名下。那车子在离婚时如何处理呢?法官告知,车子在离婚时不处理,另外打官司去。
第二个麻烦是自己的房子。房子是婚前自己父母出首付买的,房产证上有父母和自己的名字,婚后加上了妻子的名字。房子在离婚时如何处理呢?法官又告知,离婚时不处理,另外打官司去。
第三个麻烦是自己婚后开的公司。当时妻子为了帮忙,向岳父要了20万元。岳父通过转账的方式把钱转入了自己的银行账户,没有写借款凭条,也没有讨论什么时候还钱、有没有利息、利息是多少。王先生觉得这20万是岳父送给他们夫妻的,但不料离婚官司还没结束,岳父一纸诉状把自己告上了法庭,要求归还欠款。离婚官司、欠款官司,加上法官告知的另外两个官司,王先生陷入巨大漩涡。
一个离婚可能牵涉到多种诉讼
顾晓静,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离婚诉讼只处理涉及当事人双方的财产,不对第三人财产进行分配。对于王先生的车子,应另案起诉,进行确权诉讼,证明车子是双方的共同财产,才能再进行财产分配。
对于房子,法律规定,房屋产权只有登记在夫妻两个人名下(包括未成年人),才可在离婚时进行财产处理。这个案例中离婚诉讼时不会涉及到该房产的处理,必须另外进行分家析产诉讼,在确认房产权证上各权利人的份额后,该房产才能进行分割。对于在婚姻存续期间,王先生的岳父通过转账方式给王先生的钱款,到底是一种赠予还是借款确实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没有写借条,并不能当然说明钱款的性质一定为赠予,但结合本例中,双方没有写书面的借款协议,且王先生的岳父从未与王先生对这20万元何时归还等问题进行过交流及沟通,律师认为将这20万元认定为赠予更符合各当事人在当时的原意。
案例6
婆婆虐待孙女,对儿子儿媳离婚判定有影响吗?
“婆婆抱着孙子跳楼,媳妇悲愤中猛踹婆婆尸体”是近期深圳一大热点新闻,相比之下,陈佳的故事悲剧性稍弱,但狗血度不低。陈佳认为自己和婆婆就是深圳版《双面胶》,只不过她是重庆人,够泼辣,而且一大强项就是“懂得如何用最简短的话把对方气吐血”。她婆婆在口头斗争中屡战屡败,于是开发出新战略,不惜拿自己6岁多的孙女出气(当然深层原因也是她婆婆重男轻女)。只要陈佳跟婆婆吵架,让婆婆受了委屈,婆婆就不让孙女吃饭、动辄体罚并用各种恶毒言语辱骂孙女。最极端的事件是,婆婆不满陈佳不肯生二胎,大吵,之后陈佳去上班,婆婆就将孙女的头按进马桶,让她喝马桶里的水。陈佳从女儿口中得知这件事之后,愤而以婆媳不和为由,提出跟老公离婚,并认为婆婆对自己女儿构成了精神伤害,要求财产分割上向自己这方倾斜。她老公的态度则是,不离!如果女方非要离婚,女儿和财产他都不会轻易放弃。
婆媳不和不能成为离婚的法定理由
钟敏荣,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
事实上,对于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那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认定的原因很多,婚姻法也规定了法定离婚理由,但婆媳不和在婚姻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为法定的离婚理由。至于子女抚养权,婚姻法的规定还是相当人性化的,会尽量选择最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环境(毕竟夫妻离婚对小孩来说伤害是最大的),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判决。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如果确认婆婆有虐待孙女的事实,而父亲又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孩子,那么应当认为如果将小孩抚养权判给父亲,并不一定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
婆婆虐待孙女跟财产分割没有必然的法律上的联系,更不可能因此认定丈夫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方。
案例7
妻子出轨被丈夫毒打,谁是过错方?
倪刚(化名)和老婆的纠葛简直有“知音体”的嫌疑。他和老婆结婚3年半,是圈内有名的二十四孝老公,对老婆言听计从,特别舍得给老婆花钱,最具代表性的事件是把父亲留给他的69万元遗产直接送给他老婆当结婚纪念日礼物。但前段时间他对老婆的一些行踪生疑,就破解了老婆的Q Q空间密码,发现老婆和前男友长期在网上调情,并且有去宾馆开房4次的记录。他老婆还很详细地记录了开房细节,火辣指数直逼大尺度情色小说。倪刚顿时崩溃,一气之下把妻子一顿暴揍,用烟头在妻子胸口直接烫出字母“A”(效仿《红字》讽刺妻子是荡妇),还不解气就直接拿板凳朝妻子扔过去,妻子的手肘当场砸断,目前两人正在闹离婚。未经老婆同意进入她的Q Q空间,这样取到的证据法律是否承认?妻子出轨是过错方,但丈夫也痛扁妻子,能不能算家庭暴力?
妻子是过错方,但被殴打可以报警或起诉丈夫
钟敏荣,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
这个案例存在着两个法律方面的法律关系。一方面,丈夫殴打妻子,造成轻伤以上就可以构成刑事犯罪,女方可以到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如果殴打的后果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妻子可以到法院起诉丈夫,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妻子出轨,妻子属于过错方,只要丈夫有确切证据,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至于通过破解密码进入Q Q空间取证是否侵犯隐私权的问题,《侵权责任法》已经很明确地把隐私权作为保护的民事权益之一,侵犯别人的隐私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隐私权属于民事权益,夫妻之间当然也有各自的隐私权,作为夫或妻一方也不能随便侵犯对方的隐私权。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个案例中,妻子存在过错,丈夫有必要进行合理的调查取证,丈夫调查的动机和原因、手段、造成的后果以及社会影响并不足以认定为侵犯妻子的隐私。另外,隐私权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丈夫调查取证的妻子出轨的事实,这种事实并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当然也不能认定丈夫侵犯妻子的隐私权。
撇开这个案例不谈,如果一般人通过非法手段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获取证据,在法庭上是不被接纳的。
案例8
夫妻离婚,女方争婆婆的房产?
深圳原住民往往会遇到一个全国人民梦寐以求的问题———房产太多了。张万芳(化名)是深圳本地人,有一栋自建房,房地产开发商拆迁时,按规定会返还十几套房子。张万芳在拆迁登记之时,就让她的两个儿子出面跟开发商签合同,这十几套房子作为她赠予儿子们的“礼物”,两兄弟一人一半。但不久后,这份“厚礼”就成了大儿子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焦点,大儿媳打官司时争的就是婆婆赠予的房产。
赠予的财产也可以撤销,不参与财产分割
钟敏荣,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
事实上,张万芳的大儿子和妻子已经分居四五年,女方为获得这份财产,一直不提出离婚,男方现在主动提出离婚。起初,女方完全不承认二人曾经分居,但在双方第二次交锋时,女方却改了说辞,坚称双方确实分居好几年了,并且当场要求财产分割包括婆婆赠予的房产。分析这个案例,拆迁房属于母亲的产权,补偿房的产权来源于拆迁房,母亲有权自由处理。母亲将获得补偿房转给儿子的财产应当认定为赠予,而且母亲明确表示只赠送给儿子一人所有。那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而且母亲已经通过重新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合同的方式撤销了对其儿子的赠予,重新将房子纳入自己名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因此,无论从哪方面说,张万芳的儿媳妇都无权要求分割涉案财产。儿子即使获得赠予,也是其一人的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儿媳妇无权分割。
案例9
丈夫性饥渴,能否判离婚?
小李想要离婚,原因是无法忍受丈夫对性生活的过度需求,自己还因此患上了各种慢性妇科疾病。这种“丈夫性饥渴”离婚理由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拒绝过性生活的权利并没有写进法律
顾晓静,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院判决当事人离婚是基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在离婚案件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如不出现其他情况(家暴、酗酒、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者与他人通奸、同居等),法官很难仅凭一方对另一方性生活的过度要求这一点就判决当事人离婚。
但事实上,过度的性生活对另一方在身体上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每个公民都有身体权和健康权,如果权利遭受侵害,可以要求停止侵害、金钱赔偿。但对由于夫妻之间的性生活给另一方造成身体上伤害的情况,则很难适用一般对健康权受到伤害的权利救济。性生活可以说是夫妻之间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因而在本质上很难认定要求性生活本身是一种侵权行为。至于金钱赔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为共同财产,即使判决一方进行赔偿,对另一方的意义也不大。至于停止侵害,则更加没有现实的可能性。
记得几年前关于婚内强奸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但最终,婚内强奸被判定不成立,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在轰轰烈烈的讨论之后,与此相关的法律也没有进一步的涉及或完善。当然这也和中国的传统思想、传统观念以及性生活本身的私密性、个人性有关。
但这样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的确客观存在。它值得法律工作者进一步去探讨,也需要法律进一步完善,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案例10
离婚前天降横祸,凭空冒出一堆夫妻共同债务
刘女士近日离婚,丈夫却突然抛出一张法院债务判决书。刘女士完全不知道有借钱这回事,一旦离婚,岂非要背上这个“共同债务”?此外,她怀疑丈夫有隐匿财产,该怎么证明呢?
有的当事人简直是虚构债务的“专家”
顾晓静,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意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即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夫妻通过离婚转移财产损害善意第三人利益。但另一方面,又会出现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在离婚时损害另一方权益的现象。
虚构债务的传统手段是与亲戚、朋友互相串通,假写借条。由于在离婚案件中,“共同债务”越审越多,法院在认定共同债务时的经验也是日渐丰富,对只有一方提供“欠据”,“债权人”、“债务人”互相承认,却在其他方面不能“自圆其说”的债务,一般不予认定。如“借据”出现的时间特殊,配偶一方与债权人有利害关系,借据金额较大,或出借金额超出债权人实际经济实力的,往往很难认定为共同债务。
现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虚构债务时,手段之高明、布局之审慎,简直令人瞠目结舌。例如虚假诉讼。一方早有离婚的打算或者早就知道另一方要离婚,但是却一直拖延时间,从而有充足的时间虚构债务,搜集、编制形成债务的文件。如在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前,就串通第三人,起诉到法院,在很短的时间内,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或者让法院形成生效的民事判决。在离婚诉讼时,忽然抛出生效的法律文书,以证明债务的真实性。有的当事人不仅虚构债务,还让虚构的债务形成一定的锁链。如将现金提交对方,让对方通过银行转账将款项转给自己,做到不仅有借条,还有转账借款凭证。
对于有上升趋势的虚假诉讼,浙江高院特别发文《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要求司法部门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
但在实践中,如一方精心准备,要证明债务或诉讼为虚假的难度非常大。
虽然法律规定,对于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判决少分或不分财产,如果情节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可能对另一方的财产情况毫无所知。特别是家中的经济大权掌握在某一方手中的情形,离婚时,如果一方对财产进行转移,另一方很难获悉,也很难掌握证据。
另一方面,即使上述情形被另一方查出,多数情况下,转移财产的一方也只需要把隐匿或转移的财产再放到夫妻共同财产中进行分割。因此会促使当事人产生“尝试一下,没有什么坏处”的思想。
建议要加大对于离婚时出现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的惩罚力度,增强当事人对自己所负法律责任的认知,同时建立社会诚信系统。当然,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才能从根本上改善这种情况。
案例11
离婚了老婆成为企业股东
钱多的一个后果就是会把简单的事搞得很复杂。富豪离婚遇到的一个典型问题就是,股权、债券、基金甚至是未上市股票怎么分?周女士的丈夫是某知名民营企业的股东,二人离婚时,周女士希望对丈夫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进行分割,而不愿意将分给自己的这部分股权折现。周女士希望自己也能成为股东,每年参与分红(因为如果折现只能按照公司净值产拿到折价款,当股东每年分红都可能拿到高额利润,公司也在不断增值)。问题是,离婚分钱很正常,还可能顺势也成为股东吗?
未上市公司股东离婚要分割股份,需股东会同意
卫新,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公司股份的分割能否操作,要看公司的性质。如果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因为股票可以自由买卖,配偶一方可以顺理成章地成为公司股东。但是,如果是没有上市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按法律规定,股东离婚要分割公司股份,就必须取得股东会的同意。如果没有获得半数以上的股东的同意的话,其配偶是不能成为股东的,只能获得相应的折价款。周女士的案件,是我亲自承办的一个典型案例。案件办理初期,公司的股东会做出的决议是不同意分割公司的股份,这极大地影响了周女士的权益。此时,周女士所最需要做的工作就是说服其他的股东。在律师的协助下,周女士一方面拜访不同的股东,告知婚姻关系破裂的真实原因(周女士是无过错方);一方面承诺自己成为股东后不会破坏公司的正常经营,甚至将表决权委托给另一位德高望重的股东。最终,获得了股东会的认可,将丈夫名下的股份的一半登记到了自己的名下。如今,周女士每年能享受上百万的公司分红,而公司即将上市的消息也可能给周女士带来数十倍的丰厚回报。
案例12
离婚了,父母买的婚房该怎么办?
这是一个目前离婚官司中的典型案例。中国人的传统习惯是要结婚,先买房。在房价高企的年代,年轻人的婚姻往往让父母倾其所有。
小张与小李毕业三年了,感情很稳定,打算结婚。小李父母提出,要娶他们女儿,男方家必须提供婚房。小张父母于是拿出多年积蓄的50万付了首付,剩余的50万由小两口贷款来付,房屋登记在了小张和小李的名下。
结婚不到一年,小李就发现小张有了婚外情,于是提出了离婚。小张同意离婚,但是提出房屋是他父母出钱买的,目前房价已经上涨为150万了,小李没有权利分割。
产权登记在夫妻名下,父母出资就算赠予
卫新,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男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是目前众多离婚案件中都会碰到的热点问题。房屋的归属关键看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小张父母虽然在婚前出资了50万,但是产权登记在了小张和小李的名下,应当视为这是小张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予行为。而小张和小李也确实如约走入婚姻殿堂,成为了夫妻。至于婚后双方感情破裂而离婚,并不能撤销小张父母的实际的已经发生的赠予行为。因此该房屋应当由夫妻双方平均分割。